高虹安被起訴後發出聲明,將提出上訴、並宣布退出民眾黨。(記者曾芳蘭翻攝)
記者孫曜樟、曾芳蘭∕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的助理費涉貪官司,判決結果二十六日出爐,高虹安被依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七年四個月的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可上訴;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高虹安二十六日即刻停職生效,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高虹安昨日被台北地院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全案還可上訴,上訴二審若在任期內翻盤、改判無罪,可復職。高虹安隨後對外表示將提出上訴,並宣布退出民眾黨。
副市長邱臣遠下午也發出聲明表達全力支持高虹安提出上訴,捍衛自己的權益。也期盼司法應該為人民帶來公平正義,而非害怕與恐懼。
台北地院由審判長廖建傑、法官蘇宏杰和王沛元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判決指出,高虹安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一日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擔任立委期間,分別以每月七萬元、六萬二千元及四萬六千元的薪資聘用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其公費助理。
高虹安及黃惠玟明知於一0九年三月至五月、七至十一月期間,高虹安僅以每月六萬二千元的薪酬聘用黃惠玟,但黃惠玟在高虹安指示下,將黃惠玟的實際酬金浮報為七萬元、六萬七千三百六十元、六萬七一百六十一元或七萬二千元,且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進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合計詐取七萬四千七百四十一元的薪酬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於一0九年八月至十一月間,陳奐宇的實際酬金七萬元,卻浮報為八萬元或七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元,並以此浮報數字申請加班費,共計詐取四萬一百五四元。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於一0九年三月至五月期間,將王郁文的實際酬金四萬六千元浮報為四萬七千二百九十或四萬八千五百元,詐取合計八千二百三十三元。
合議庭認定,高虹安個人犯罪所得為十一萬六千五百十四元,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的犯罪所得分別為五百零六元、五千六百四十二元及四百六十六元。
法院將高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助理黃惠玟及王郁文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並均獲得緩刑。法院認為,這三名助理的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且在案發後均坦承其犯行,願意承擔責任,依法均可酌減其刑。至於另一助理陳昱愷則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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