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林先生問:拿民事判決書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產,如查封到房地後,對方仍不還錢,怎麼樣拍賣?如拍賣不出去,房地可變成我來買?若我買這房子後,對方還不搬走,又該怎麼辦?
答:民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屋及土地,需經幾道主要手續,才能拿回對方所欠的錢。第一步是去貼封條,查封對方的房地產,法院得發函地政事務所禁止這房地辦過戶或設定處分給他人;第二步將查封的房地產公告拍賣;第三步是拿拍賣所得抵償積欠的債務。以下說明如何拍賣債務人的房地不動產。
拍賣房地之前,法院會先請不動產鑑價公司人員會同鑑價,再以該鑑價金額為第一次拍賣的底價(足以清償債務金額的前提),前後總共有幾次拍賣的機會。第一次拍賣,是由法院民事執行處先對外公告(貼於法院公告欄並刊登於報紙上),讓有興趣買賣「 法拍屋」的民眾,得以知悉於何時有房地不動產可買。再於公告十四天後的拍賣日,由民眾以投摽競價的方式來買,參與投標的人,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最後,再由法官於法院拍賣投標處,公開唸出得標人姓名,要注意,得標人應於得標日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萬一無人標購,或雖有人投標但出價未達最低的拍賣價額,如債權人願意用底價承買下來也可以,民事執行處會發給債權人類似該房地的所有權狀 「權利移轉證書」。假如連債權人也不願意承買該房地,法院會作第二次拍賣,通常會降低底價至第一次拍賣價格減兩成(例如第一次拍賣為一千萬元, 第二次拍賣約八百萬元),用降低第一次拍賣的價格來脫售的方式,專業術語叫做「再行拍賣」。
若再行拍賣又沒人來買或未拍出去,且債權人也不願承買,就得進入第二次減價拍賣,價錢降低為第二次拍賣所訂價格減兩成(如上例第二拍八百萬元的兩成,即六百四十萬元)。換言之,第一次拍賣不成,則得再為第二次及第三次的減價拍賣,均稱為「再行拍賣」。假如經過三拍仍賣不出,就得再行對外公告三個月(應買期間),看看是否有人願意出價,這可說第四次拍賣,但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拍,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無人來買,可能就得當作撤回查封拍賣之執行。
總之,從第一次到第四次拍賣,在賣不出去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出面要求承購那塊房地,若債權人已買到拍賣屋,對方卻還是不搬走, 法官將會同當地派出所警察請對方搬走,並將屋內債務人的東西清理乾淨,再把該房地交還給債權人。 (作者∕羅瑞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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