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台南地區醫美診所宜姓女員工無醫師資格,卻對兩名女子施作聚焦超音波,造成臉部紅腫、留疤,被嘉義地院醫違反《醫師法》判十月徒刑、緩刑四年。全案可上訴。
邱姓、連姓女子有臉部、頸部皮膚緊實需求,去年相約到陳姓女子住處,由宜姓女子帶聚焦超音波系統醫療器材前往。宜女利用醫材探頭接觸連女、邱女臉部及下巴,施打高能量聚焦超音波,向兩人各收取二萬四千元報酬,卻造成連女臉部線性紅腫、凹陷疤痕合併色素沉澱等,邱女臉部及頸部多條萎縮性疤痕等。
經兩人提告,嘉義地檢署偵結,指宜女無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依違反《醫師法》起訴。
嘉院審酌宜女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分別賠償兩人三十萬、三十五萬元,考量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違反《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四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