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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美工刀抵住被害人左頸部恐嚇 被判三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劉姓男子今年三月間在員林公園內,持美工刀對黃男揮舞,黃男不理會離開現場,劉男竟心生不滿,追上黃男後,以美工刀抵住其左頸部並恫稱「沒關係,叫警察來啊」,黃男遂報警處理。彰化地院審結,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將他判處三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去年九月間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他仍不知悔改,今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點許,在員林公園見黃男行至該處,竟持美工刀對黃男揮舞,黃男不予理會離開現場。

劉男竟心生不滿,追到員林市三民街與育英路口,手持美工刀,將刀片推出後抵住黃男左邊頸部並恫稱:「沒關係,叫警察來啊」等語,致使黃男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嗣經黃男報警處理,並於劉男隨身包包內扣得美工刀一把。

被告固於偵查中坦承手持美工刀抵住告訴人脖子,惟辯稱:他是用刀背抵住告訴人,但刀尖朝向自己,因為告訴人一直打電話要叫人來打他,他會怕,他拿出美工刀是想要自殺等語。不過,其在法院訊問及準備程序則自白犯行。

法院說,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遭判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審酌其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可認被告欠缺對法律之尊重,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應按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所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可認其缺乏法治觀念,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量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請打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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