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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案求償35.5億 判賠7億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維冠大樓二0一六年二月因強震倒塌,造成逾百人死亡,消基會接受災民委託打團體訴訟,向建商求償卅五億五千餘萬元。台南地院十六日判決建商和大合鑽探技術公司要賠償一百五十四名災民共七億餘元,每名死者均判給兩百萬元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賠七億金額分兩大部分,一是損害賠償四億六百卅三萬餘元(消基會求償五億八千萬餘元),一是懲罰性賠償兩億九千四百餘萬元(消基會求償廿九億三千萬餘元)。林明輝為實際負責維冠公司業務經營及事實上從事營造業務;洪仙汗為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張魁寶和鄭進貴為負責維冠大樓建案的設計及監造的建築師,就維冠大樓營建工程的設計、監造,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監造人的責任;鄭東旭大合公司結構工程技師,並負責維冠大樓建案的結構分析與設計。法院認定這五人與此件死傷案有因果關係,判決他們要與大合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原告請求金額和判決金額有落差原因,針對損害賠償,部分被害人已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兩千餘萬,這部分要扣除;另針對懲罰性賠償,主要是法官認為被告適用舊法判賠較低金額,消基會是以新法作為較高求償基礎。
 另外,倖存者洪家益因受傷嚴重,法官依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他完全喪失勞動力,判賠給他一千二百廿四萬元。
 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於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在地震倒塌,造成一百十五人死亡、一0四人受傷,建商林明輝等五人偷工減料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各判五年確定。林因未上訴最高法院最先確定,並於二0一七年九月入監服刑;另外四人則經最高駁回確定,並於去年三月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