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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駁回抗告 鄭文燦押定了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長、行政院副院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犯貪污罪嫌,十一日遭桃園地方法院以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後,其律師團連夜提出抗告,高院在十二日收、分案審查後,高院認定,被告尚有在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在晚間裁定駁回抗告,且全案不得再抗告,鄭文燦被押定了。
高院駁回鄭文燦律師抗告理由包括,首先,法院指出被告雖然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但法庭充分考量了案卷內的相關證據,認定被告的涉案情節重大且不可忽視。
其次,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所涉罪嫌屬於重罪,可能涉及高度逃亡及串證風險。法院強調,被告在案發前向秘書傳達答辯相關訊息,顯示可能存在勾串共犯及證人不安全的情況,這些都是認定羈押必要性的重要依據。
此外,被告抗辯部分也遭到法院的反駁。法院指出,被告否認知悉他人攜帶大筆現金至其官邸,並辯稱賄賂金額與土地變更計畫利益不符的說詞,但法院認為被告對於該現金的反應及處理時間令人懷疑,並非即時交還予相關單位,而是拖延數月才進行歸還,顯示其說詞難以自圓其說。
綜合上述,高院最終裁定鄭文燦案件的抗告無理由,維持原審桃園的裁定,認定其有羈押必要性,駁回抗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