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性侵女童 色男判13年賠150萬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多次對熟識檳榔攤店家的八歲女童性侵得逞,犯行令人髮指!陳男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決併處十三年徒刑定讞;而屏東地院也判處陳男應賠償被害女童及女童母親共一百五十萬元。

陳男是屏東一家檳榔攤熟客,前年五月間趁著店家忙於檳榔生意,竟利用與店家八歲女童獨處機會,先後三次在沙發上對女童指侵及性侵得逞,過程中,無視被害人掙扎、反抗及痛哭,嚴重傷害被害人身心,陳男犯行全被店內監視器拍下來,令被害人家憤怒不已。

陳男應訊時,只坦承兩次指侵犯行,得知檢警握有監視影像證據,才承認全部罪行;一審法官認為陳男行徑惡劣,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令被害人及家屬無法諒解,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三罪、併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陳男上訴後,二審改判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另外,被害女童母親也對陳男提告求償一百六十萬元,但陳男認為數額過高,應予酌減;屏東地院審理認為,陳男不法侵害行為對當時不到八歲、身心皆尚處於發育階段的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陰影,傷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甚鉅,應分別賠償被害人、被害人母親一百萬元及五十萬元。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