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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加強查緝違規事業廢棄物 善盡環保責任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近來臺中關屢查獲廠商違規出口事業廢棄物(如夾雜非單一材質廢塑膠混合物、汽機車廢鉛酸蓄電池等),出口人未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而逕行輸出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將依相關規定受議處。

臺中關表示,我國遵循「巴塞爾公約」精神,為管控廢棄物越境轉移時造成環境污染及防止非法運送行為,廠商申報廢棄物輸出入,應依循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海關於邊境查獲進出口貨物疑屬事業廢棄物,會立即通報環境部環境管理中心派員判定,如經認定屬未經許可之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者,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外,該批廢棄物須按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8條之1規定,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出倉。

臺中關籲請業者,廢棄物輸出入應先洽詢主管機關或申請輸出入許可後再辦理報關,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違規受罰蒙受損失。違法走私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危害環境生態外,並有損國家形象。該關將持續加強攔查違規輸出入之事業廢棄物,以杜絕不法,共同維護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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