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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借名登記土地被賣掉無法要回 惟可請求賠償
新市區柯小姐問:我爸爸生前因為有債務問題,把土地借名登記在親戚名下多年,他過世後,我們才發現親戚不知道什麼時候偷偷把土地賣掉還登記給別人了。請問,我們可以把土地要回來嗎?
答: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此為我國司法實務就借名登記契約之一貫見解。
亦即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在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時(例如:非原住民如欲利用借名登記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規定實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以下規定即為無效之法律行為。
柯小姐父親(即借名人)生前與親戚(即出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如未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五十條本文規定因借名人死亡而消滅。借名人之繼承人於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原得請求出名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因借名登記契約僅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內部關係,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故該不動產如已遭出名人處分予第三人,依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即屬有權處分,借名人之繼承人無法請求返還不動產,至多僅能向出名人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