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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午餐弊案 3校長懲戒判免議
本報綜合報導
新北市營養午餐收回扣案,時任校長吳玉美、葉振翼、柯份遭移送懲處,懲戒法院第一審審酌三人遭判貪汙罪確定,不得再任公務員,相當於《公懲法》最重的免職,判決免議,可上訴。
十一家營養午餐供應商負責人或職員從九十一至一百年行賄新北部分小學、中學及高中校長、總務主任及負責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的內聘、外聘評選委員,希望藉此得標或完成標案。高院更二審判決,時任埔墘國小校長的吳玉美兩年徒刑、時任樹林國小校長葉振翼三年六月徒刑、時任蘆洲國小校長柯份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一至二年不等;最高法院一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吳玉美等三人遭移送懲處,懲戒法院第一審合議庭認為,三人因貪汙犯行遭判刑確定及褫奪公權,又遭解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均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其法律效果相當於現行《公懲法》最重的免職處分。
審酌三人違失行為,合議庭認為,判處三人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為適當,但參酌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認為對三人再為懲戒已無實益,而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判決免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