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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參審引爆院檢互槓 打回一審又回到一般程序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七歲丁姓工人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台中地檢署去年卻僅用一般程序起訴、卷證還併送,被台中地院判不受理,二審以檢方缺失可補正為由撤銷發回;後來丁和被害家屬和解,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台中地院考量家屬意見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台中地檢署去年三月二十日起訴指出,丁男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檳榔攤喝啤酒,當晚七時多駕駛膠輪壓路機在西區向上路一段施工,倒退時不慎輾過鄒姓同事害他下半身嚴重骨折慘死,丁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零點四四毫克,以丁涉犯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連同卷證送交法院。
台中地院一審發現,檢方沒依國民法官新制起訴,卷證還併送,認為起訴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判決公訴不受理。中檢不服上訴,主張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且若違反卷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反控中院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才是違背法令。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本案應為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併送台中地院,中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撤銷原判決,發回中院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丁男再主張,他坦承酒駕致死,對檢方起訴證據不爭執,且他已和被害家屬和解、賠償,對方也願意原諒,同意法院從輕處罰及緩刑,本案情節單純,應以不行國民參審為適當。
公訴檢察官認為,丁男犯罪是在勞動環境下發生,與一般用路人酒駕所生危險性有別,是否不行國民參審,尊重法院認定;被害家屬也說無意見。
中院認為,全案僅剩下量刑尚存爭議,考量被害家屬因丁犯行造成傷痛,身心受衝擊,法院應優先量被害家屬就訴訟程序、量刑的意見,才能更貼近國民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