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技工收賄127萬 緩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一名簡姓技工涉收受黃姓業者一百二十七萬餘元,利用職權在內湖段路燈進行驗收給予協助通過,案經檢調偵辦、起訴,一審士林地院審酌簡男認罪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姓男子在擔任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工處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的約僱修護技工期間,負責內湖段國道的養護、維護及通報搶修等工作。黃男所屬的公司則在民國一0四年至一0九年間承攬了多項內湖段的路燈巡查維護工程標案。

黃男為使標案驗收時能順利過關,涉於一0四年八月至一0九年五月間,多次在高速公路局北工處的辦公大樓機房吸菸區或開車會勘過程中,交付簡男裝有賄款的白色信封。賄款金額為工程實作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不等,累計達新台幣一百二十七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