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佯裝攝影師性侵未成年少女 遭判7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男大生一0七年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十七歲少女,吳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佯裝攝影師約少女拍照,見面後性侵少女、拍攝裸照,少女隱忍至成年,未料一0九年底時,女子透過其他女模特兒,又接觸到吳男,吳以散布裸照威脅女子見面,女子提告,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二罪,判吳七年六月徒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在一0七年讀大學期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名十七歲少女,吳因得知少女對擔任模特兒有興趣,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佯稱認識一名知名攝影師朋友,假扮攝影師,邀約少女外出拍照,原本少女是同意在吳出席的狀況下,與吳扮演的攝影師拍照,但吳在拍照時突然失聯,僅剩少女獨自赴約。

吳男將少女帶往住處後,強脫少女衣褲,還強抓少女雙腳摩擦生殖器,以攝影器材拍攝,後來又強逼少女發生性行為,不顧少女不斷抵抗,但吳仍以「不配合就散布相片」,性侵少女得逞。

少女事後隱忍此事,直至一0九年底時,少女已成年,又透過模特兒的朋友介紹,接觸到吳姓男子,吳在二人聯繫時,發現少女就是當年性侵的少女,又拿出要散布當年的裸照威嚇,逼迫女子見面,「只想抱著你一起睡覺」,女子拒絕後,提起勇氣向警方提告,警方搜索查扣涉案手機、電腦、硬碟、記憶卡等犯罪工具。

台中地院一審時,吳雖以七十萬元與少女達成和解,不過合議庭審酌,吳男犯後還以有情緒障礙等狀況,請求法院輕判,對其所犯下的過錯,沒有全部坦承犯行,分別依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強制未遂罪,判刑七年二月、四月徒刑,其中四月可易科。全案吳以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原審量刑妥適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