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大選前 台商涉嫌招待里長等十八人赴中國旅遊 判無罪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鄭姓台商透過蔡姓里長招攬十八位有投票權人,在本屆總統選舉前,涉嫌免費招待赴大陸地區東莞旅遊,並要求支持某特定候選人,檢方將鄭男依涉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罪嫌提起公訴,蔡姓里長則依投票受賄罪嫌起訴。不過,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罪證不足,判二人均無罪。對此,檢方表示不排除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涉嫌受大陸「統戰辦黃主任」之委託、指示及資助,免費招待選民前往中國旅遊,於去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透過蔡姓里長招攬有投票權人共十八人組團赴大陸地區東莞旅遊,並由鄭男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受招待人共計十八人,每人約新台幣二萬元;每人原應收取機票錢為人民幣二千元,嗣後鄭男全額負擔。)總計招待出遊之不正利益為三十六萬元。

鄭男並傳送訊息予蔡姓里長,蔡回覆「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某某的」等語,並依指示上傳至LINE「東莞旅遊」群組,而以此方式約定於總統選舉時支持某候選人。

期間,有副鎮長等中國官員陪同用餐。另在遊覽車上及晚宴敬酒時,向團員公開表達及要求團員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蔡姓里長則在場舉杯表示沒問題。

鄭男與蔡姓里長均否認犯行,鄭男辯稱在中國想招商,就問里長有無興趣去看看,可邀幾個朋友由他招待,與政治無關;蔡姓里長辯稱他有次去公所開會,剛好詢問其他里長,最後就成團出遊了,與總統選舉沒關係等語。

法官認為,雖然招待旅遊是在總統大選前,時機甚為敏感,但檢方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鄭姓被告具有對總統選舉投票權人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也不足以證明蔡姓里長有收受賄賂而同意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依法諭知二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