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二十七年前擔任一兵的男子王瑞豐涉嫌搶劫,依軍法判刑五年入獄,但涉案同夥陳男卻被判決無罪確定,王男服刑二年多假釋成功出獄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准予再審。經釋憲獲再審改判無罪定讞。王男遭拘束人身自由八百多天後,聲請刑事補償,經高雄高分院審理,獲判補償四百零二萬元。
王男遭控民國八十六年擔任職業軍人一兵期間,與陳姓高職同學騎機車搶奪鳳山區一名路人的皮包後逃逸。王男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處五年徒刑入獄,但涉案同夥陳男卻被判決無罪確定,王男服刑二年多假釋成功出獄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准予再審。經高雄高分院三月審理,認定被害人、證人證述有出入,依現有證據不足證明王男涉案,改判無罪,後經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四月放棄上訴,王瑞豐終告無罪定讞。被關八百多日,考量他案發時為無前科二十多歲青年,在身強力壯正值追求無限可能未來時遭拘束人身自由,衝擊王男人生規劃,造成他身心受痛苦、名譽減損及財產損害,判每日補償五千元,合計補償王男四百零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