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權人未協助救災最高罰千萬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三十日初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最高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

發生在去年九月二十二日的屏東明揚工廠大火,造成四名消防人員殉職,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平面配置圖、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立即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

草案明定,如果上開場所的管理權人,在場所發生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公司企業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

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草案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此次修法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草案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

為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草案也要求各消防機關辦理安全衛生工作如有違規,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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