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林先生問:我擔任行政助理七年,主管總是在開會時於所有同事面前以「你是豬嗎?」、「連小學生的智商都知道怎麼處理」等侮辱性字眼,批評眨低我的工作能力,並常對我的工作表現的冷嘲熱諷,我覺得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折磨而有嚴重的心理創傷,甚至尋求心理諮商協助,數次向公司反應皆未得到妥善處置。主管行為是否已構成「職場霸凌」?又我該如何自保並主張法律上的權益?
答:我國現行法規對於職場霸凌還沒有定義性規定,不過,實務上已有法院判決認為所謂的「職場霸凌」,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之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被霸凌者的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而勞動部對外公告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也特別提到勞工在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的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導致勞工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至危及性命等。綜合上揭說法,可以說明「職場霸凌」就是勞工在職場上受到其他個人或群體藉由權力濫用或職務優勢,持續對被霸凌者造成冒犯、威脅而產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
關於法律責任部分,若霸凌者以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因為具體行為可能涉及刑事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危安、強制罪等,被害人可以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來追究霸凌者應負的刑事責任。此外,霸凌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又如果霸凌者是主管或是公司內其他同事,則公司亦可能需負擔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受僱人服勞務時,雇主也負有使受僱人避免受危害之虞的保護義務,若雇主明知或可以知道工作場所內受僱人有受霸凌危害的可能,卻未提供必要的預防,而造成受僱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到危害,則雇主也應負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林先生可依循上揭法律規定提起相關訴訟,以保障自己權益。又我國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分別對於雇主賦予應預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並建立適當的工作環境及提供安全衛生措施之義務,所以如果發現雇主違反這些上揭法規義務時,受霸凌者也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以確保勞工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權益。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