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三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使申請者的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也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被強制執行。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並增訂依此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修法後賠償金及返還財產將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等各項法規所定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讓受領人不用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後,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取消或降級,或因另有債務,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問題,有效保障受領人日後取得社會救助的權利,將實質降低受領人領取賠償金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