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佈修正「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第二點、 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下列情形應事先申請特別准單: (一)於海關辦公時間外起卸貨物者。 (二)船邊免驗提貨或船邊驗放作業者。 (三)卸存貨物於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科技產 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者。 (四)船舶裝載危險物品或因航行上之阻礙須停泊外港卸貨或其他正當 理由,須將所裝貨物全部或一部卸入駁船或卸下碼頭或翻艙者。 (五)其他應由海關特別派員押運及監視辦理者。
三、卸貨准單核發及特別准單申領程序如下: (一)連線運輸業者依第一點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資料,透過通關網路傳 送海關,經邏輯檢查通過後,電腦自動將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含進口貨櫃清單)訊息通知運輸業者,並一併通知相關之連線 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科技產業園區、科 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 (二)未連線運輸業者依第一點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資料,應以書面申請 書向稽查或倉棧單位申領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經審核文件無訛 後,將卸貨准單申請書及特別准單申請書有關資料(不含進口貨 櫃清單)先由經辦關員代為鍵入。其餘核發手續與前款規定同。 (三)稽查或倉棧單位得依運輸業者申請,列印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含 進口貨櫃清單,經註明「押運」或相關事項由關員簽章後,交由運輸業者簽領,憑以辦理卸船進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