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勞工所不知道的祕密(上)

王冠斌
 小強的父親,這幾天喪氣地跟他說,待了公司十八年,最近因為公司營業不佳,所以要求部份員工都休無薪假,薪水由原本的平均四萬五千元變成每個月只有一萬五千。小強看到父親很喪氣地說要去找零工賺外快,所以孝順的小強也就想,下課去打工當外送員來貼補家用。不景氣的時代,這樣的場景,一直在我們的周邊發生。
 所謂「無薪休假」一詞,是二00八年美國金融風暴下,整個國際情勢丕變,而國內遭逢大規模的無預警訂單取消,造成多數的企業因而無單可接,故不得不為的停工。當時勞委會(現為勞動部)為解決此一問題,同意企業與勞工可以約定不用上班,而企業主也不用給薪資;且一開始的政策是完全不用給付任何薪資,而該政策遭社會抨擊後,另修正為應給付最低基本工資,並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為無薪假的原由。
 這一紙行政命令下的產物,原以為只是因應當時情勢下的消極作為,但至今無薪假仍未被廢止,也成為資方的另一個解決問題的作法之一。
 由於無薪休假僅發給最低基本工資,對勞工而言,有時候是企業主用這個理由讓員工自請離職,而省去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以及可能的損失。
 另外,有時企業主會和勞工協議,願意給付基本工資或協議薪資,這部分的差別勞工是分不清楚的(是總薪資還是基本工資,有時勞方是故意說不清楚),但只要記得重點是,有沒有滿足目前的法定基本工資兩萬三千一百元(明年一月一日可能調為兩萬三千八百元,仍待正式公佈)。
 有時候,企業主會和勞工再協議,就該基本工資或薪資可以分期給付。就這個部份,建議勞工請求雇主直接解僱終止契約,並請給付資遣費,且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雖然這是一個很殘酷的決定,但也是一個讓彼此都能在未來不致有更不愉快事情發生的權宜作法。
 勞工受資遣後,直接面臨的是失業給付和各項津貼請領的問題。例如,原離職前的總薪資平均是四萬五千元,但投保薪資是兩萬五千元,其可見的短少投保為兩萬元,則依失業給付是該投保薪資的六成薪資,因此勞工每個月少領取的是一萬兩千元,這對勞工而言,也是一個很大的金錢收入短少。
 因此,勞工應在平時就要留意企業主的投保薪資,是否符合法規;如果資方沒有按實際薪資投勞保,就應該在被資遣前要求企業主應為補償該損失或要求賠償。因為失業給付在四十五歲以下可申請六個月,以上則可申請九個月,其損失不可謂少。
 由於無薪休假伴隨著可能的資遣,所以在資遣前,就應該注意仍任職時前五年加班費是否有短少,如有,請企業主應予補足前五年的加班費。勞工此時面臨著,如果提了,可能就直接沒有工作;但試想,既然公司走到這裡了,大概也就差不多了,只是對於加班費的算法是否合理及合法,當然可以先詢問勞工局,並參考公司給的薪資條、匯款單或打卡資料,才可以大概知道,是否有短少或差距多少了。至於要不要一毛不減,就只能看勞資間的感情基礎,有沒有真要依法論法了。
(作者為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