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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防疫期間,健身中心會員權益展延問題
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已蔓延全球,天天不斷爆出各國確診及死亡人數增加,目前似乎看不見疫情爆發之盡頭。我國為有效遏制疫情,緊急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呼籲國民戴口罩、勤洗手、以及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室內的公共場所,政府並頒布相關管制措施,對抗病毒。但隨管控抗疫而起的改變或取消原來排程的相關消費爭議,迭起不休。
有一女性消費者問到,她是健身中心的會員,擔心在封閉式的室內運動空間遭受群聚感染,於是向健身中心申請暫停會員權利一個月,卻遭健身中心要求應繳納會籍展延費用三百元,讓她覺得為因應疫情配合防疫,減少傳染機會而暫停會員權利,卻要再繳納會籍展延費用實在不合理,應如何處理呢?
依照體育委員會所發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第一項第六款以及第二項的規定:「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在防疫期間,健身中心必須考量是否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來作為是否收取會籍展延費用的依據。
依照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公告,並未限制國民不得出入室內之公共場所,因此對於消費者在防疫期間擔心出入健身中心會有提升感染的風險,而向健身中心申請停權,尚不屬於上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十點第一項第六款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而可以暫停會員權利,或免繳月費。但如消費者是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自主健康管理、第四十八條居家檢疫、第五十八條居家隔離等三種情形者,因依防疫中心公告規定,隔離期間長達十四日,消費者則可依上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身中心辦理停權,免繳月費,會員權利亦可有效期間順延。
總結來說,健身中心的會員必須有上開三種須受隔離十四日之情形者,或確有染病需隔離者,才可以主張非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暫停會員權利,且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則可延展。但倘無上開情形者,如僅係因懼遭被傳染而要求展延會員權期間,健身中心如果要向會員收取相關手續費用,則應回歸檢視健身中心與會員簽訂契約時,是否與會員有相關的約定。如契約未約定相關手續費用,則健身中心當然不可要求會員須再額外繳納會籍展延費用;如有約定需繳展延費,則須依契約繳納。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