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鄭姓女子和已婚蘇姓台商搭飛機時認識,兩人熱戀並在大陸廣州發生性關係,被蘇妻告上法院。鄭女認為犯罪地在大陸,台灣無司法管轄權,請求判無罪,但法官卻以我國行憲迄今國民大會未曾決議變更領土,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以相姦罪判鄭女五個月。可上訴。
二0一九年一月間,鄭女明知蘇男(蘇涉通姦部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是有婦之夫,同年二月底到三月九日間,兩人在蘇男位於廣州市的住處發生一次性關係;同年四月,又在同一地點發生第二次性關係。結果,這件事被鄭妻發現,把兩人告上法庭。
從鄭女和與蘇男兩人的line通話內容,法官認定雙方認識初期鄭女已知蘇是有妻室的人,不採信她的辯詞。法官同時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所以鄭女行為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