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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營業用建物所有權人要維護建築物安全


 南區吳先生問:我是個包租公,平常把店面出租給別人作生意,就能有不錯的收入。最近看社會上發生KTV大火的新聞,其實我也蠻擔心的,作為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營業過程中不慎發生火災,我就虧大了。可以請教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可以遵循嗎?
 答: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營業用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與使用人,都負有維護建築物安全的義務。
 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增設本項規定時,立法理由指出:「近來由於營業場所違規使用且防火避難設施不合規定,每當災害發生都造成重大傷亡,為對妨害公共安全者予以有效制裁,爰明定合法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與非法供營業使用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安全標準不合規定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刑責,以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後來在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再次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將違反維護「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用」或「建築物構造安全」擇一作為義務之構成要件,修正為違反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之作為義務而沿用至今。依據此一規定,營業用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與使用人,都負有維護建築物安全的義務。
 其實這樣的規定是完全合乎經驗法則的。租賃建築物作為營業場所時,該建築物的安全,對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都有高度經濟上利益,則所有權人及使用人自當以合法方式使用,並維護其構造與設備安全。唯有如此,使用民眾的安全才有保障。安全,才賺得到錢。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