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化前宣判 通姦人妻 判賠卅萬定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廖姓男子於一0七年聖誕夜與人妻至汽車旅館發生婚外情性關係,東窗事發後人妻丈夫吳男憤而向廖提告通姦並附帶民事求償。廖男一審獲判三月徒刑,並需賠償卅萬元。而廖男不服民事判決上訴二審,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判賠小王需賠償卅萬元確定,不得再上訴。
 五月廿九日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我國刑法之通姦罪違憲,已宣布失效、除罪化,而本起通姦案正巧於通姦除罪化前夕宣判。從事司機的廖男過去曾任鐵工、裝潢等職,明知小雅(化名)為有配偶的人妻,一0七年凌晨卻帶其至汽車旅館開房,事後遭小雅丈夫吳男發現,憤而提告通姦,吳男也因此與妻子離婚;廖男妻子也同時對小雅提告。
 廖男與小雅先後遭雲林地院依通姦罪嫌判處三月及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被戴綠帽的吳男也憤而提出民事求償,向小王廖男求償一百萬元,一審判賠卅萬。廖男不服判決上訴,主張對方妻子小雅是因為錢才跟自己在一起,事後廖也支付五千元給吳男妻子,認吳男不應再向其求償。
 吳男痛心指出,因廖男與妻子通姦導致二人離異,孩子也失去完整家庭,身心飽受痛苦煎熬,一審已就廖男刑、民事責任做出判決,然而廖男迄今卻未賠償,更已上訴拖延。
 廖男辯稱與小雅之間是交易行為並非通姦,然而台南地院高分院強調,不論婚外情發生原因為何、有無對價,均為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廖男與人妻發生性行為侵害已侵害配偶的身分法益、難卸賠償責任,考量兩男雙方都從事司機工作等社、經條件,仍判廖男需賠償吳卅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