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在台中市經營烤肉刈包店的老闆黃國芳,三年前不滿欠債的林姓男員工要求離職,憤而持鐵鎚將他敲死,伴屍十五小時後才報案。二審台中高分院審酌他符合自首要件,減刑改判十五年,最高法院二十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林男(三十四歲)於民國一0六年初,與刈包店的鄒姓員工發生行車糾紛,經由老闆黃國芳介入協調後,同年二月達成和解,由林男賠償六十萬給鄒男。
黃男並同意讓林男從四月起在他店裡工作抵債,同年五月初和解金又抬高至一百三十萬元,林男無力償還。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八時許,林男向黃男提出辭職,黃男希望他找到新員工後再走,雙方沒有共識而爭吵。
黃男憤怒下持鐵鎚連續重擊林男頭、胸、腹、背與四肢等處十多下,林男不支趴臥在工作桌上。黃男未報警、也未送醫,直到當晚十時許才到派出所報案,黃男表示無意要殺害他。
一審台中地院認定黃男手法凶殘,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不知悔悟還狡辯,雖符合自首,但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中高分院指出,黃男以鐵鎚重擊林男致其昏迷,長達十五小時未將他送醫,認定黃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考量他自首,予以改判十五年。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