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警、攜械襲公務員立院三讀最重判五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過去曾有民眾衝撞或攻擊執法人員,刑責卻過輕,立法院院會三十一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三六條條文修正案」,加重妨害公務罪的罰責,民眾若駕車衝撞、或以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可處五年徒刑;若對執勤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則提高罰金刑,從現行的九千元調高至三十萬元。

立委指出,為避免不法人士襲擊執法人員而提案修法,相信修法後可遏止有心人攻擊執行勤務的公務員,無論是警察、消防人員或相關稽查人員,希望國家有一套堅強的法律可做為公務人員的後盾,免除他們受到非理性對待。

現行刑法一三五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通過,將刑法第一三五條中的罰金刑從九千元提高為三十萬元;另增訂加重處罰條文,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昨日也三讀通過刑法第一三六條修正案,將「公然聚眾」的定義具體化,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罰金刑也從原來的九千元提升為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