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資深藝人陳盈潔被控教唆胞姊在本票上偽簽胞妹的名字背書,遭債權人提告。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三年二月,台灣高等院更一審認定她確涉不法,二十一日判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半年內須支付三十萬元給債權人。本案仍可上訴。
陳盈潔辯稱,十年來都在邱男家中簽本票,沒有偽簽妹妹名字,當天邱男要她與胞姊簽下胞妹的簽名,姊妹還因此吵架;並強調願意還錢,對方不願意。
更一審認為,陳盈潔行為確已構成不法,不能因胞姊迴護,作出有利認定。但審酌不法款項僅三十萬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刑,改判一年八月、緩刑四年,應於六個月內還款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