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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廚餘桶 清潔隊員判免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市環保局李姓清潔隊員被控將市價二百九十八元的公有廚餘桶帶回家,涉犯侵占公有財物。一審將他判刑一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李員犯罪情節輕微,曾拾金不昧、且符合自首,二日撤銷原判決,改判免刑,保住公務員工作。

李男(五十七歲)任職竹市環保局至今逾三十年,負責清運家戶垃圾。民國一0一年六月間,李男因撿穿民眾丟棄的褲子,發現口袋有四萬元現鈔,拾金不昧、報告長官後,將錢送至派出所,傳為美談。

李男被控於一0六年九月間,於下班時把衛生掩埋場內的五十公升廚餘回收桶帶回住家,他因另案遭竹市環保局行政調查,一0八年三月間決定向廉政署自首、繳回廚餘桶。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李男行為不可取,但廚餘桶購入價僅二百九十八元,折舊後更低,侵占後也沒進一步牟利,考量犯罪情節輕微,且他自首、認罪,減刑到最低仍「情輕法重」,因此宣告三年緩刑。

高院指出,依貪汙罪規定,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時,李男將遭解除公務員職務,失去現在清潔隊的工作。

高院審酌李男須扶養母親、妻子,還要照顧身心障礙的孩子,認為李男的犯案情節情堪憫恕,雖然有罪,但沒有處罰必要,諭知免刑,因此保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