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鄧姓男子,駕車闖越平交道並撞斷遮斷器,警方對他開罰九萬,並扣照一年;鄧男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但法官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六月間,鄧男駕駛貨櫃車行經高雄市為隨路平交道時,無視警鈴已響,並啟動閃光號誌,不料,鄧男仍強行通過,結果撞斷遮斷器,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鄧男開罰九萬元,並吊扣聯結車駕照一年,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鄧男不服挨罰,指出當時他過了平交道停止線後警鈴才響,不算闖越平交道,他盡速通過,是貨櫃勾斷了其中一根遮斷器,他已經賠償完畢,因此提告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法官則認為,鄧男已超過停止線,但在鈴響後尚未跨越鐵軌前,也應停在鐵軌前,不應跨越鐵軌,雖無「闖」的行為,還是有「越」的舉動,何況停在鐵軌前的禁止臨時停車黃色網格上,雖可能受罰,卻比冒著可能被火車撞到的危險來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