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宏
有些人明明就是活在社會底層的被統治者,卻有統治者的思想,分分秒秒下意識地想替統治者濫用公權力欺壓人民百姓來辯解!單身良家婦女走在路上僅因警察「不認識」,就可以被臨檢;被激怒說氣話罵警察蠢,就是妨礙公務?先把大法官釋字535號意旨、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構成要件放到遠遠的一邊,行政法是被統治者的法律,包括正當法律程序在內的諸多行政程序規定或基本原則,其目的都是在於限制公權力的發動與行使,保障人權。雖然桃園地檢還在偵辦中,但是公共檢核的場域中,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絲毫不能被撼動半分,而替濫用公權力者擦脂抹粉的「1450」們,這一次只要稍稍冒頭就明顯地被社會共識所唾棄,也懂得禁聲不語。幾經政黨輪替的台灣,在民主、法治方面的成熟度,可見一斑。
面對黑道、酒店紛擾,之前警方有令人瞠目結舌的所謂「約制單」,這一周又出現「悔過書」!現在,警察的職權行使已經到了可以自創各式各樣的無法源依據的表單,命相對人簽署、認諾承擔法律所無的義務嗎?還有,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的要件,沒有一定的事實足認或合理的懷疑,僅憑警察沒見過妳、神色慌張或其他主觀上片面恣意的說詞,就可以發動臨檢?恐怕警察若此執法,自己涉嫌觸犯刑法強制罪的風險更高吧?
之前網路媒體調查,去年一年警察以社維法散布謠言移送裁罰的案件量大增,可是法院裁定不罰比例卻高達八成三。移送量之大、不罰比例之高,卻迄無任何刑事局或地方分局移送者出來認錯、道歉、賠償、受懲!加上稍早之前的「碰瓷執法」遭到法院痛打臉面,下令者也是輕輕帶過地被「調離現職」而已。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等,查證其身分。「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兩者,應由警察自為說明,遁避法定要件,近期新聞報導又有警察宣稱被攔停人民百姓為「準現行犯者」,執法者玩法、弄法,罪加一等!
近期警察執法爭議這麼多,令人好奇向來酷愛震怒的行政院長蘇貞昌怎麼不吭一聲?我們當然願意支持警方保護社區、除暴安良,但是看到「碰瓷執法」和濫權移送而未裁罰的狂妄囂張、揮舞約制單或悔過書的色厲內荏、壓制良家婦女留置九個小時的欺善怕惡…,我們無法吞忍!
這一次,桃園阿燦,身為地方行政首長,你的中壢,全台灣都在看!
(作者為輔英科技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