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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品拍賣分離課稅 稅率1.2%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文獎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有效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實施期為十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三讀通過的新增條文規定,在境內的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稅率按成交價額的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即有效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並設有落日條款,實施期為十年;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年限,並送立法院審議。
此外,修正條文新增訂,來台參展或拍賣的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提供書面保證時可免預繳稅款保證金,但根據附帶決議,該項條文於實施五年後,視執行情況予以檢討。
對此,文化部長李永得二十九日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表示,會再由文化部與財政部共同訂定可使用書面保證團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