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 公費助理人數擬改設下限

記者黃必成∕專題報導

考量議員服務的型態改變,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內政部部務會報去年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度放寬相關限制,以符合實際需要。內政部指出,由於內容牽涉廣泛必須廣徵各界意見,目前還在行政院討論、待審中。

內政部表示,該草案去年已送行政院審查,但尚未通過。由於外界對於這項法案仍有不同聲音,包括地方議會及地方政府,且因事涉相關預算,行政院目前仍在廣徵各界意見,討論當中,尚未進入審查階段。

依據現行的規定,直轄市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六至八人,地方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二至四人,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不得超過八萬元,公費助理也必須為專職。

內政部考量近年來議員服務型態的改變,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等因素,為符合實際的需要,認為有必要適度放寬相關限制,於去年五月二十一日的部務會報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去年報行政院審查,待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指出,在補助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總費用不變、不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前提下,擬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的規定,並將直轄市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由原先的六人,降低為四人。

內政部版本也鬆綁需聘用專職助理的限制,明定在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以內,可以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的規定,並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八萬元的上限規定,以增加用人彈性及吸納人才。

此外,考量議員與公費助理間屬於勞基法規定的雇主與勞工關係,實務上各地方議會均編列議員應負擔的公費助理勞保費、全民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負擔部分費用,因此,此次修法將此作法法制化,明定議會應編列經費支應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負擔項目的費用,以完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