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國務機要費除罪改變不了阿扁貪腐事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涉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議題,朝野爆發衝突。(中央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由於其目的完全是為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解套,引發劇烈衝突;儘管朝野已達成擇期再審的共識,但可以看出民進黨為了鞏固深綠選票,不顧輿論清議,執意要為陳水扁解套的決心。

蔡易餘等人於二0一八年就提案,認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應該納入除罪範圍,當時因為即將選舉,未及討論;如今再度提案修法,目的當然還是一樣。民進黨總召柯建銘還強調,民進黨一定會完成修法。

照民進黨說法,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性質相同,特別費既然已經除罪,國務機要費當然應該比照辦理。乍聽之下,似乎言之成理,但關鍵在於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性質是否真的完全相同?

所謂國務機要費,是提供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其所有使用支出,不管機密或非機密,均有一定規定與流程,包括事先計劃內容、執行人員、工作內容及支付過程等細節,都要依照標準作業程序核銷,並且必須要有完整單據。

特別費則是各級政府機關正副首長「因公招待、饋贈及獎賞」所需,具公共關係費性質,其中一半需原始憑證列報,另一半可憑首長領據列報,其使用支出,不僅寬鬆也較有彈性。特偵組當初在起訴陳水扁時就明確指出,國務機要費並非不用檢附任何原始憑證、書面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即可以領據領出使用。這是兩者最大不同。

其次,特別費除罪是因為其規定模糊,適法與否易有爭議,而且適用範圍很大,包括五院正副院長、中央各部會部次長,中央銀行等國營事業單位正副主管、各縣市正副縣市長、鄉鎮長以及地方政府各處室的正副處長、民意代表機關正副議長。如果爭議始終不解決,從中央到地方,隨時都有人可能誤蹈法網,因此將特別費除罪化,既有其必要,也是著眼於解決歷史共業。

國務機要費則完全不同,在陳水扁之前的總統,從來沒有一人以假發票報支國務機要費中飽私囊,在陳水扁之後的總統,也沒有這種狀況。可見這不是歷史共業,而是陳水扁自己的罪業。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顯然只是為了個案,因人修法,完全違反立法原則。

再就陳水扁當初申報國務機要費的單據來看,包括珠寶、精品、鐘表、童書、SOGO禮券、百貨、君悅飯店、國賓飯店,許多發票都沒有買受人;據審計部資料顯示,單單九十四年度一年,總統府未提供領據的國務機要費有二千四百零七萬元,用途不明的有一千二百七十七萬元,占整體國務機要費的百分之七十八。據學者查證,九十到九十五年,總統府每年的國務機要費只有一年低於四千萬元,有四年至少四千八百萬元。檢方在起訴書中更明白指出,阿扁等人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一億多元。

更重要的是,陳水扁被《紐約時報》列為「他們掌權,他們偷了數百萬美元」專題報導在美國洗錢的五個外國政治人物之一,他在紐約曼哈頓等地的房地產還被美國政府查封。民進黨挾國會多數優勢,縱能將國務機要費除罪,但能改變陳水扁貪腐的事實嗎?真若想要如此,為什麼不乾脆特赦陳水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