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十六日作出第八0五號釋憲文,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未規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違反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意旨,宣告相關法條違憲,兩年內應修正少事法。
在完成修法前,除特殊事由,仍應傳喚被害人到庭並傾聽。
三名少年被控散布一名少女的私密照,涉犯妨害風化罪,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期間未聽取被害少女意見,判其中一名少年「不付審理」,另兩人訓誡。
少女父親質疑,少事法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卻沒規定被害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認為法律程序未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認為少事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指出,犯罪被害人(含少年)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的基本內涵,為法院所應該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自應受到憲法的保障。
少事法於民國五十一年立法之初,已明文保障少年行為的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程序地位與權利。至今少事法仍明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少年法院所為裁定可以提起抗告,也可聲請重新審理。
由此可知,少事法自始就賦予少年行為的被害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享有獨立的程序地位與權利。
大法官整體觀察少事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同法其他規定,認為都沒有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無法以被害人的觀點提供法院就少年行為進行認定與評價的參考,也無法從被害人角度協助法院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促成少年未來的健全成長,因此宣告部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