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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那瑪夏鄉長收賄 判3年半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改制前的高雄縣那瑪夏鄉鄉長伊斯坦大.呼頌(漢名柯明德),十五年前收受工程包商賄款一百二十萬元而遭起訴。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審酌柯男改口承認犯行,且繳回全部不法所得,依貪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二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國九十五年初,當時台南永康的林姓、陳姓砂石業者,有意在高雄那瑪夏鄉河川地採集砂石出售,透過孫姓男子認識柯明德,共謀以疏濬河川名義開採旗山溪那努木橋一帶的砂石。

當時的高雄縣府同意移交那努木橋的保管權給那瑪夏鄉,九十五年九月初,第七河川局同意那瑪夏鄉公所自辦疏濬工程,並辦理招標作業,後來由得標廠商動工開採砂石。

該疏濬工程歷經兩次招標,由於未得標廠商不滿招標條件有「包商負責人須有土石採取員結業證書」的不合理資格限制,向高雄檢調檢舉。柯明德事後被查出前後共收下包商一百二十萬元賄款。

一審台南地將柯明德判刑十年、沒收不法所得。更二審考量柯男改口認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適用速審法等,予以減輕改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