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五日通過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兩要件,而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後起算五年為限。
行政院會決議通過法務部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正係為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讓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
法務部表示,係參考CEDAW建議,讓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請求贍養費,以保障離婚後之生活,而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之條件,提出該修正案。
這次贍養費修正重點有四個,包括請求權成立要件,義務減輕或免除事由,請求權之行使及給付程度,及請求權時效及消滅、不適用情形。
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方面,現行民法是以無過失及判決離婚及生活陷於困難,修正案刪除無過失及裁判離婚。草案也規定,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導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
草案新增贍養義務減輕或免除事由,有三種態樣,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二年,及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至於贍養費的多寡,草案規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
修法也明定,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為再婚與死亡;而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