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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縣市廢棄物送高市焚化 加重污染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審計處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環保局委託承商代操作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以提升焚化廠之經營績效,惟未妥適管控,致外縣市事業廢棄物遠送高雄市焚化,加重轄區空氣污染負荷,允宜配合高屏地區空污總量管制削減目標,妥訂契約條件,以增進空氣污染改善成效。

環保局轄管中區、南區資源回收廠,及仁武、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等四座大型垃圾焚化廠,興建經費共計一百八十億三千九百四十萬元,日設計處理量計五千四百公噸,其中,中區廠及南區廠由該局自行操作營運,收受高雄市一般及事業廢棄物。

仁武及岡山廠則委外操作營運,廠商除收受環保局交付高雄市及外縣市一般廢棄物(協助區域 垃圾處理)外,另得於核定範圍內自行接收焚化高雄市與外縣市一般及事業廢棄物。

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未妥適管控代操作廠商收受外縣市事業廢棄物上限,造成廠商自行接收量遠高於環保局交付量,且因事業廢棄物處理費較高,廠商跨域收受大量之外縣市事業廢棄物,經統計近三年該二廠廢棄物累計進廠量計二百零七點二二萬公噸,其中廠商自行接收量達一百一十七點六七萬公噸,較環保局交付量八十九點五四萬公噸,超出廿八點一三萬公噸,且以外縣市事業廢棄物為大宗,加重高雄市垃圾焚化造成之空氣污染負荷,允宜配合高屏地區空污總量管制計畫之削減目標,通盤檢討減量收受廢棄物。

高雄市審計處指出,仁武廠之修建營運移轉ROT案原規劃降低廠商自收廢棄物比率,復將機關交付不足部分放寬得由廠商全數收取,引發訾議致暫緩招商,允宜審酌轄內焚化廠運轉操作需求,訂定適宜契約條件,以有效限縮收受外縣市事業廢棄物,落實減量焚化之規劃目標。

高雄市審計處又說,代操作廠商訂定較低費率計收自行收受廢棄物處理費,導致外縣市事業廢棄物未就近處理,反遠送高雄市焚化,允宜督促建立差別訂價機制,以價制量改善廠商競價收受外縣市事業廢棄物,俾達成廢棄物減量焚化,改善空氣污染之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