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黃姓技工,八年前在任時接受業者賄賂與招待喝花酒,再於驗收時放水。一審依貪汙罪將他判刑八年四月,二審從新認定犯罪事實及罪數,加重改判十六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判決定讞。
黃男於民國九十七年至一0三年間任職水利處工務科南區工務所,被控於辦理景美溪右岸堤防整建案時,向業者收賄二十五萬元,再洩漏變更設計議價會議記錄等文件,另包庇監造公司員工於簽到表偽簽不實監工,謊報工程師有到場監控。
一0二年間,黃男被控辦理興隆路涵管改善案時,明知業者未依規定派員長駐工地監造,卻在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後,予以包庇。一0三年一月間,水利處發佈新聞稱將開放自行車道給民眾使用,黃男見工程未完工,卻放水查驗,讓業者順利過關。
黃男到庭時否認不法,辯稱自己投資股票有股利收入,帳戶平日有存提紀錄,不能僅因入帳時間點接近案發時間,就推論是收賄。
一審台北地院依貪汙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八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沒收犯罪所得二十五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加重改判十六年,從刑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時二審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