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機車沒殺人犯意獲判5年半 博士:要上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新北李姓男博士被控放火燒機車,火勢延燒住宅,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六年。二審三日認定沒有殺人動機及故意,改依放火未遂罪判刑五年半。可上訴。李男被提訊到庭聆判時,當庭表示「我要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李男明知鄰近住處的新北市板橋區大東街連棟公寓為集合式住宅,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攜帶噴燈座、噴燈座瓦斯及剛購入的迷你噴槍、打火機步行至公寓騎樓,點火燃燒二輛機車,引發火勢延燒造成共十三輛機車及自小客車燒燬或部分受損,也延燒至連棟公寓建物,所幸經消防人員據報撲滅火勢,才沒造成建物主要結構燒燬。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李男,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六年。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

二審指出,李男雖否認縱火,但經勘驗、比對監視錄影畫面,及多人證述等,縱火之人確實為李男,構成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二審審酌,李男能預見點火燃燒停放騎樓的車輛,火勢可能延燒至附連公寓,仍為本案放火行為,並嘗試引燃多部機車,所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寧秩序,惡性與犯罪情節非輕,兼衡他的素行,博士畢業智識程度,考量他雖曾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經長期治療,於本案不影響其辨識能力,判刑五年六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