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條例修正三讀 輕罪准易服社會勞動毋須免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考量員警涉犯輕微案件即遭免職,影響其服公職權益,立法院院會七日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警察犯輕罪若獲判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則不須免職。此次修法也增訂授予警察人員獎金的法源,以激勵工作士氣。

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規定,警察人員犯貪汙、強盜、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遴任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為免員警涉犯輕案即遭免職,影響公職權益,並與刑法易刑處分精神一致,以符合比例原則,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增訂除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毋須免除職務。

立法院司法、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指出,警察機關因工作性質,有獨特陞遷、獎懲、待遇支給體系,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支持警察機關建立制度化、合理化的發給原則,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明文訂定。

因此,昨日通過的三讀條文,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二」,明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