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定義不明 未同居伴侶暴力 應準用刑事程序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立法院公義社會及勞動政策促進會十日舉行伴侶關係保護制度研討會,與會立委指出,現行家暴防治法中「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未有明確定義,恐造成錯誤通報,呼籲應改準用刑事程序,打造「暴力零容忍」的性別關係。

立法院公義社會及勞動政策促進會昨舉行「伴侶關係保護制度完善,恐怖情人納入家暴刑事程序」研討會,公義會正副會長、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和張其祿,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及專家學者等人均出席。

賴香伶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民國一0九年通報的家暴案件有十七萬多件,家暴最主要類型是離婚、婚姻、同居暴力,共占六點七萬多件。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暴力相向,外界更意識到現行法律有所不足,如刑責刑期過輕,如此恐輕忽恐怖情人的連環暴力威脅。

賴香伶指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於「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並未準用刑事程序,導致實務上被害人僅能於危害發生時透過不斷報案,恐造成暴力事件當下無法讓被害人及時遠離危害。

賴香伶呼籲,應檢視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性侵害防治法相關條文,政府部門應協助打造暴力零容忍的性別關係,盼未來凝聚各界共識,促成家暴防治法修法。

張其祿指出,衛福部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報告顯示,十五歲以上女性約每五人就有一人曾經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對於十六歲以上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伴侶的暴力關係,主管機關更應加緊修法、納入刑事程序,才能讓保護制度具有效力。

張其祿表示,防制親密關係暴力之法制必須與科技同步並進,如明確訂立受害者於網路平台保護及下架機制,才能確保被害人能確實遠離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