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高中生與同學進行羽球雙打時,揮拍時不慎擊中同學右眼,致其受傷且須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因此提訟求償。士林地院指出,男高生擊傷同學眼睛確有過失,判他應與父母連帶賠償一百二十一萬餘元。
男高生與同學於民國一0七年間在學校羽球課結束後,繼續在羽球場打球,兩人共同組隊與另兩人進行雙打,不料卻因揮拍過猛且不慎,造成同學右眼的眼角膜破裂。
受傷同學與其父母主張,男高生貿然趨前搶球並猛力揮拍,導致他右眼受到永久性的傷害,求償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精神慰撫金等。另也以體育教師未在場督導為由,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男高生曾參與羽球課,了解羽球的運動安全與規則,應注意右前方同學動態,並隨時保持安全間距,卻疏於注意貿然揮拍,才導致他人受傷,確有過失。
法官考量男高生僅十七歲,其父母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同學右眼受傷,須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且對未來就學及生涯規劃均有影響,醫療費、連同精神慰金等,共應賠償一百二十一萬餘元。
至於請求校方賠償方面,法官認為,兩人均已年滿十六歲,下課時間本來就可以自由活動,無需教師隨行在側確保安全,校方並無怠職等,判決校方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