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繳付退撫基金 免稅

回溯自110年元月1日施行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部分條文,讓軍公教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回溯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施行。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政務人員繳付的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回溯自一一0年一月一日施行。

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為使各類人員課稅規定一致,以兼顧稅賦衡平,行政院、考試院提出修法版本。立法院會二十八日進行處理前,朝野黨團協商後取得共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公務人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以及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的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等,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或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輔基金準備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