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加美工刀片製成爆裂物 判七年二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涉嫌在住處房間內,將爆竹煙火紙管綁在一起,加上二十片美工刀片等物,一同放進圓柱形塑膠容器內,製成一枚爆裂物,遭警查獲,他辯稱只是基於好奇好玩等語。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判處七年二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六萬元。

判決書指出,警方在二0二0年九月八日下午三點多,前往黃男住處搜索,在三樓房間內搜到該枚爆裂物。經查,黃男以橡皮筋將三個爆竹煙火紙管綁為一體,再與其他三枚爆竹煙火紙管及二十片尖銳美工刀片等物,一同放進塑膠容器內,將綠色爆引芯外露,製成一枚爆裂物。

黃男審理時辯稱他當時沒想那麼多,只是好奇好玩等語。法官認為,黃男製作的爆裂物有留爆引芯,可以點燃引爆內部火藥,又把美工刀片折拆成二十個小刀片放入,一旦該塑膠容器被引爆,向外飛散噴射,會對周遭人、物造成傷害或破壞,黃男已非單純使用市售爆竹煙火之娛樂、觀賞作用。

判決書說,被告有施用毒品等前科,素行不佳,顯見其漠視法紀,有科處相當刑罰之必要,參酌其所製造的爆裂物,還放入大量刀片以增加爆炸殺傷力與破壞力,對社會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危險性甚高,又辯稱其無製造爆裂物之犯意,於偵查及審理期間二度經通緝始到案,難認有悔悟之心,因此量處七年二月徒刑,併科罰金六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