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國中補習班教師藉由上課機會,認識當時讀國中少女,少女國中畢業後,兩人展開交往,並在前年間在補教師住處,與少女發生兩次性關係,去年一月間,兩人在少女就讀的高中前「摟摟抱抱」,被學校教官看到,經詢問少女坦承與補教師交往並發生關係。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原判,依妨害性自主判六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名國中補習班教師在授課時,認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少女在國三畢業後,二人在一0九年七月間,少女放暑假時,展開交往,補教師涉嫌在自己位於南區忠明南路的住處,分別以手指、性器官插入少女下體,發生二次性行為。
去年一月間,少女與補教師在校門口的附近有親密的行為,經學校教官發現後,向少女詢問,少女承認喜歡該名補教師,兩人也有發生關係,教官向少女的家長告知後,家長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全案在台中地院審理時,補教師承認犯行,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六月。
補教師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並辯稱有意與少女家長和解,不過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全案在一審的量刑,已有斟酌補教師的品行、案發經過、所生的損害,以及補教師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兩行為各判刑四月,應執行六月徒刑,已足懲戒補教師,沒有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也無明顯違背正義,駁回補教師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