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院判決 二二八和平公園違規佔用物移除

記者吳靈芬/台北報導

由於經高院判決,長期佔用二二八和平公園內任意置放物品的巴奈.庫穗等人敗訴並不得再上訴;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處表示,依據公園管理條例和法院判決,必須請巴奈.庫穗等人移出二二八和平公園,並依照相關法規申請集會遊行,以免干擾附近居民。

公園處表示,已於十四日執行公權力,移置保管巴奈.庫穗等人違規物品,並呼籲民眾使用公園應遵守相關管理法規。

公園處指出,有關巴奈.庫穗等人違規佔用並於二二八和平公園內任意置放物品,遭北市工務局公園處開立違規裁處書,巴奈.庫穗等人提出行政訴訟,經高等法院判決巴奈.庫穗等人敗訴並不得再上訴,公園處將儘速復舊場地,以維護公園環境、確保大眾休憩權利。台北市政府尊重巴奈.庫穗等人相關訴求,也期待中央單位能夠盡速與他們溝通對話,降低社會衝突。

公園處指出,巴奈.庫穗與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等人長期佔用二二八和平公園區域空間,表達對中央政府原民政策的不滿,活動期間雜亂擺設物品與設備,其中不乏瓦斯桶等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經公園處多次勸導,但巴奈.庫穗等人並未改善,反以棚帳遮蔽所佔空間,造成管理機關難以確認棚帳內有否危險物品或其他違規行為等問題,亦造成民眾對公共安全的疑慮。

公園處強調,巴奈.庫穗等人之行為已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款等相關規定,影響一般大眾享有整潔及安全公園環境的權利,有礙公園景觀及衍生管理問題。公園處前曾開立違規裁處書,巴奈.庫穗等人不服,提出兩案行政訴訟,但法院判決認為:「公共場所之言論表達,應『於不妨礙其通常使用方式之範圍內』,始能自由為之。巴奈.庫穗等人占用之空間已超過一般旅客或行人正常使用之範圍,足以使一般大眾使用公園之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巴奈等人之訴且不得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