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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微型電動二輪車 應保強制險
行政院會也通過 惡意逼車或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 最高罰36000元
記者陳建興、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二十八日初審通過,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車險;行政院會也通過,惡意逼車或是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最高可處三萬六千元罰鍰。
立院財委會昨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經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的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四十公斤以下,或含電池六十公斤以下。
立法院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字樣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這次修法規範,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明定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的罰鍰。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從現行一萬二千元提高到二萬四千元;如果五年內再犯,罰鍰最高額小型車二萬四千元、大型車八萬元;若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對於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加重拒檢罰鍰額度為一萬五千至四萬五千元。
草案也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惡意逼車,或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最高可處三萬六千元罰鍰。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或兩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