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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傷父致死 男二審判六年十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五十八歲黃姓男子酒後為了照顧癱瘓母親問題和八旬父起爭執,黃男竟持鐵棍把老父打到肋骨骨折,引發氣血胸送醫不治,被依殺人罪判刑九年十個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刑六年十個月,全案可上訴。
住雲林的黃姓男子,平時負責照顧身體癱瘓的母親,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點多,黃男在家中喝高粱酒後,和老父爭論是否要賣田將母親送往養護中心,父子發生爭執,黃父持磚塊毆打兒子頭部後,騎乘機車外出,直至同日下午五點多返家。父子在家再次引爆口角,黃父拿起鐵棍打向兒子,兒子奪下鐵棍後,朝老父揮打,導致肋骨骨折,躺臥在神明廳內木椅軟墊上,鄰居聽到爭吵聲,到黃家查看並制止黃男,報警求救,黃父經送醫急救,當晚六點多不治,黃男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五七毫克。
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重判黃男,黃男上訴稱自己無意殺死父親,雙方拉扯鐵棍造成父親受傷身亡。二審合議庭當庭勘驗鐵棍,黃父並無顱骨骨折或顱內出血,其頭部及顏面裂傷應是搶奪鐵棍間,拉扯鐵棍致尖端劃過成傷,另外,黃父胸口未發現明顯條狀或平行軌道傷,難以認定黃男持鐵棍毆打黃父頭和胸口。檢察官以黃父最終死亡結果,逕論黃男有殺父故意,尚難憑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