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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前辦婚宴 女求名分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柯姓男子二十四年前巧遇並熱烈追求高中女同學,次年隨即舉辦婚禮,卻因爭吵未辦理登記,二十多年來也沒有聯絡,柯男也另外娶妻生子,不料,女方去年突然提訟請求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台北地院認為當年民法採「儀式婚」,判決兩人婚姻關係存在。
女子指出,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與柯男在五星級酒店舉辦婚禮宴客,雙方父母及親友均到場見證婚禮,並邀請證婚人,但因兩人於婚宴後因故爭吵,並未辦理結婚登記。
她認為,當天婚禮採公開儀式,且有二名以上的證人在場,符合當時民法儀式婚的規定,代表婚姻關係已經生效,因此於一0八年要求柯男辦理結婚登記,卻只收到「祝福」二字,只好提訟討回名分。
現年六十五歲的柯男表示,當年女方計較宴客的桌數、費用,才會於宴客結束當晚發生爭執,宴客次日即分開,二十多年來不曾聯絡、見面。
柯男指出,自己已於九十八年另外娶妻生子,若法院判女方勝訴,將損及現任妻兒的權益,且女方直到三年前才要求登記結婚,並不合理。
法院指出,民法舊法第九八二條第一項原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所謂的「儀式婚」,但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已修改為「登記婚」,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
法院認為,雙方的結婚儀式於八十八年舉辦,應適用舊法,審酌當時有舉辦公開婚禮及二人以上的親友到場,判決兩造婚姻關係存在。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