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十一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案,將原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修正改為三年六個月,才可除去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就非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案件的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僅規定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保存的期間至裁判確定後四年,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則提案修正為三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審查後,採修正三年六個月。
審查會說明指出,法官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均有規定法官個案評鑑請求的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年為之。為使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仍可調查,並衡酌調查程序作業所需時間,決定修正本法保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期間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